为贯彻执行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,鼓励原料创新,现就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规定,经注册、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,纳入《目录》。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,国家药监局将《目录》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。对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《目录》进行局部修改完善,作为《目录》Ⅰ管理。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纳入《目录》的,作为《目录》Ⅱ管理。
二、《目录》Ⅰ(见附件1)在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《目录》基础上,不再保留“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”这一项目,对有关原料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/英文名称予以规范,同时根据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调整有关原料的备注内容等。《目录》Ⅱ(见附件2)纳入“N-乙酰神经氨酸”和“β-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”两个化妆品新原料,上述两个新原料经备案后,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,经评估符合相关法规要求。《目录》调整说明见附件3。
三、国家药监局建立《目录》动态调整机制,对《目录》实行动态更新,根据科学研究进展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等,对《目录》进行补充、完善、勘误等。
四、自即日起,国家药监局不再以公告形式发布《目录》,更新后的《目录》以及《目录》调整说明将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时主动公开。查询渠道为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(http://www.nmpa.gov.cn/)“化妆品—化妆品查询—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”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Ⅰ
2.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Ⅱ
3.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调整说明
国家药监局
2025年6月23日
附件1: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Ⅰ.xlsx https://www.nmpa.gov.cn/directory/web/nmpa/images/1750750503864012033.xlsx
附件2
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Ⅱ
说 明 一、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。其中,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Ⅱ是对在我国境内经注册或者备案的、安全监测期满且符合纳入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条件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收录。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,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。 二、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如被列为化妆品禁用原料、限用原料或者准用原料管理的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规定选择使用该原料。 三、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Ⅱ收录的原料使用目的、安全使用量来源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、备案人提交的研究资料。 四、原料的来源、工艺等如对原料的物质基础或者质量安全有实质性影响的,根据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标注,例如:该原料的物种、使用部位、制备工艺简述、菌种来源、细胞来源等。 |
|||||||||||
序号 |
中文名称 |
INCI名称 |
英文名称 |
CAS号 |
原料 分子式 |
化学结构式 |
相对分子量 |
使用目的 |
安全使用量 |
备注 |
|
使用范围 |
使用量 |
||||||||||
1 |
N-乙酰神经氨酸 |
ACETYLNEURAMINIC ACID |
N-ACETYLNEURAMINIC ACID |
131-48-6 |
C11H19NO9 |
|
309.27 |
保湿剂 |
各类化妆品(口唇类以及可能具有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除外) |
2% |
/ |
2 |
β-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 |
BETA-ALANYL HYDROXYPROLYLDIAMINOBUTYROYL BENZYLAMIDE |
/ |
1694678-02-8 |
C19H29N5O4 |
|
391.22 |
皮肤保护剂 |
各类化妆品(口唇类以及可能具有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除外) |
0.33% |
/ |
附件3
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调整说明
序号 |
原料序号 |
原料中文名称 |
调整前内容 |
调整后内容 |
调整日期 |
1 |
《目录》Ⅰ:01371 |
滨海剌芹(ERYNGIUM MARITIMUM)提取物 |
中文名称:滨海剌芹(ERYNGIUM MARITIMUM)提取物 |
中文名称:滨海刺芹(ERYNGIUM MARITIMUM)提取物 |
2025年6月23日 |
2 |
《目录》Ⅰ:01372 |
滨海剌芹(ERYNGIUM MARITIMUM)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 |
中文名称:滨海剌芹(ERYNGIUM MARITIMUM)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 |
中文名称:滨海刺芹(ERYNGIUM MARITIMUM)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 |
2025年6月23日 |
3 |
《目录》Ⅰ:01840 |
淡竹叶(LOPHATHERUM GRACILE)叶粉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LOPHATHERUM GRACILE LEAF POWER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LOPHATHERUM GRACILE LEAF POWDER |
2025年6月23日 |
4 |
《目录》Ⅰ:05448 |
瞿麦(DIANTHUS SUPERBUS)粉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DIANTHUS SUPERBUS POWER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DIANTHUS SUPERBUS POWDER |
2025年6月23日 |
5 |
《目录》Ⅰ:06181 |
何首乌(POLYGONUM MULTIFLORUM)藤茎提取物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POLYGONUM MULTIFLORUM STEM EXRACT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POLYGONUM MULTIFLORUM STEM EXTRACT |
2025年6月23日 |
6 |
《目录》Ⅰ:06958 |
仙人掌(OPUNTIA DILLENII)花提取物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OPUNTIA DILLENII FLOWER EXTRECT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OPUNTIA DILLENII FLOWER EXTRACT |
2025年6月23日 |
7 |
《目录》Ⅰ:06959 |
仙人掌(OPUNTIA DILLENII)提取物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OPUNTIA DILLENII EXTRECT |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OPUNTIA DILLENII EXTRACT |
2025年6月23日 |
8 |
《目录》Ⅰ:04696 |
秘鲁香树(MYROXYLON PEREIRAE)油 |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组分 |
删除备注内容 |
2025年6月23日 |
9 |
《目录》Ⅰ:08970 |
苄氯酚 |
备注:按照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要求使用 |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原料 |
2025年6月23日 |
10 |
《目录》Ⅱ:1 |
N-乙酰神经氨酸 |
— |
新增 |
2025年6月23日 |
11 |
《目录》Ⅱ:2 |
β-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 |
— |
新增 |
2025年6月23日 |
12 |
《目录》Ⅰ: 说明 |
— |
一、本目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化妆品所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原料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,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。 二、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已被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、限用组分或者准用组分管理的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规定,选择使用符合法律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原料。 三、本目录所列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与INCI(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tn)名称/英文名称,参考《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(2010年版)》与美国个人护理品协会(PCPC)编撰的《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(2018版)》,同一原料使用了不同版本INCI名称的,使用时需予以说明。目录“INCI名称/英文名称”栏中,斜体字的表示为英文名称。 四、本目录中原料名称为“某某植物提取物”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,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。原料名称为“某某植物花/叶/茎提取物”或“某某植物花/叶/藤提取物”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,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。 五、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“*”的原料,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,使用时应注明其具体原料的名称,使用的具体原料未收载于本目录时,应提供该具体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。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: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;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/备案信息、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。 六、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“**”的原料,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,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,并提供该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。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: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;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/备案信息、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。 七、一个序号后列出了两个名称的,表示为同一原料,使用时应选择INCI收录或以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命名的植物原料名称,不建议使用已标注为“曾用名”的名称。 八、本目录载明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,可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(简化版)的证据类型,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类型正确使用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,只有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的原料,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产品信息使用。 九、对目录未提供最高历史使用量的原料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可按照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》要求,提供相应的材料作为评估证据,或者按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,确保原料的使用安全。 |
一、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。其中,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Ⅰ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。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,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。 二、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如被列为化妆品禁用原料、限用原料或者准用原料管理的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规定选择使用该原料。 三、本目录“INCI名称/英文名称”栏中,斜体字表示为英文名称。 四、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Ⅰ中原料名称为“某某植物提取物”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,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。原料名称为“某某植物花/叶/茎提取物”或“某某植物花/叶/藤提取物”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,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。 五、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“*”的原料,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,使用时应注明其具体原料的名称,使用的具体原料未收载于本目录时,应提供该具体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。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: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;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/备案信息、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。 六、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“**”的原料,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,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,并提供该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。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: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;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/备案信息、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。 七、一个序号后列出了两个名称的,表示为同一原料,使用时应选择INCI收录或以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命名的植物原料名称,不建议使用已标注为“曾用名”的名称。 |
2025年6月23日 |
13 |
《目录》Ⅰ |
— |
项目:淋洗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(%)、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(%) |
删除项目 |
2025年6月23日 |
14 |
《目录》Ⅰ:00042、00043、01777、01778、02311、02705、03022、03122、03339、04678、05044、05045、05046、05047、05302、06776、07737 |
— |
备注:拟调整为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成分 |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原料 |
2025年6月23日 |
15 |
《目录》Ⅰ:00019、00020、00021、00022、00030、00045、00046、00071、00077、00397、00407、00408、00415、00416、02018、02099、03088、03217、03271、03300、04328、04535、05218、05219、05220、05221、05222、05428、06149、06242、06815、07385、08263、08667 |
— |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组分 |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原料 |
2025年6月23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