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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关于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(2025年第61号)

发布日期:2025-06-24信息来源: /

为贯彻执行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,鼓励原料创新,现就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规定,经注册、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,纳入《目录》。为便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,国家药监局将《目录》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。对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《目录》进行局部修改完善,作为《目录》Ⅰ管理。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纳入《目录》的,作为《目录》Ⅱ管理。
二、《目录》Ⅰ(见附件1)在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《目录》基础上,不再保留“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”这一项目,对有关原料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/英文名称予以规范,同时根据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调整有关原料的备注内容等。《目录》Ⅱ(见附件2)纳入“N-乙酰神经氨酸”和“β-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”两个化妆品新原料,上述两个新原料经备案后,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,经评估符合相关法规要求。《目录》调整说明见附件3。
三、国家药监局建立《目录》动态调整机制,对《目录》实行动态更新,根据科学研究进展、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等,对《目录》进行补充、完善、勘误等。
四、自即日起,国家药监局不再以公告形式发布《目录》,更新后的《目录》以及《目录》调整说明将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时主动公开。查询渠道为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(http://www.nmpa.gov.cn/)“化妆品—化妆品查询—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”。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1.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Ⅰ
2.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Ⅱ
3.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调整说明

  国家药监局

  2025年6月23日

附件1: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Ⅰ.xlsx  https://www.nmpa.gov.cn/directory/web/nmpa/images/1750750503864012033.xlsx

附件2: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Ⅱ.docx

附件3: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调整说明.docx



附件2

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

一、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分为两个清单管理。其中,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是对在我国境内经注册或者备案的、安全监测期满且符合纳入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条件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收录。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,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。

二、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如被列为化妆品禁用原料、限用原料或者准用原料管理的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规定选择使用该原料。

三、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收录的原料使用目的、安全使用量来源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、备案人提交的研究资料。

四、原料的来源、工艺等如对原料的物质基础或者质量安全有实质性影响的,根据实际情况在备注栏标注,例如:该原料的物种、使用部位、制备工艺简述、菌种来源、细胞来源等。

序号

中文名称

INCI名称

英文名称

CAS

原料

分子式

化学结构式

对分子量

使用目的

安全使用量

备注

使用范围

使用量

1

N-乙酰神经氨酸

ACETYLNEURAMINIC ACID

N-ACETYLNEURAMINIC ACID

131-48-6

C11H19NO9


309.27

保湿剂

各类化妆品(口唇类以及可能具有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除外)

2%

/

2

β-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

BETA-ALANYL HYDROXYPROLYLDIAMINOBUTYROYL BENZYLAMIDE

/

1694678-02-8

C19H29N5O4


391.22

皮肤保护剂

各类化妆品(口唇类以及可能具有吸入暴露风险的产品除外)

0.33%

/





附件3

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调整说明

序号

原料序号

原料中文名称

调整前内容

调整后内容

调整日期

1

《目录》01371

滨海剌芹(ERYNGIUM MARITIMUM)提取物

中文名称:滨海芹(ERYNGIUM MARITIMUM)提取物

中文名称:滨海芹(ERYNGIUM MARITIMUM)提取物

2025623

2

《目录》01372

滨海剌芹(ERYNGIUM MARITIMUM)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

中文名称:滨海芹(ERYNGIUM MARITIMUM)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

中文名称:滨海芹(ERYNGIUM MARITIMUM)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

2025623

3

《目录》01840

淡竹叶(LOPHATHERUM GRACILE)叶粉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LOPHATHERUM GRACILE LEAF POWER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LOPHATHERUM GRACILE LEAF POWDER

2025623

4

《目录》05448

瞿麦(DIANTHUS SUPERBUS)粉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DIANTHUS SUPERBUS POWER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DIANTHUS SUPERBUS POWDER

2025623

5

《目录》06181

何首乌(POLYGONUM MULTIFLORUM)藤茎提取物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POLYGONUM MULTIFLORUM STEM EXRACT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POLYGONUM MULTIFLORUM STEM EXTRACT

2025623

6

《目录》06958

仙人掌(OPUNTIA DILLENII)花提取物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OPUNTIA DILLENII FLOWER EXTRECT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OPUNTIA DILLENII FLOWER EXTRACT

2025623

7

《目录》06959

仙人掌(OPUNTIA DILLENII)提取物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OPUNTIA DILLENII EXTRECT

INCI名称/英文名称:OPUNTIA DILLENII EXTRACT

2025623

8

《目录》04696

秘鲁香树(MYROXYLON PEREIRAE)油
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组分

删除备注内容

2025623

9

《目录》08970

苄氯酚

备注:按照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要求使用
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原料

2025623

10

《目录》1

N-乙酰神经氨酸

新增

2025623

11

《目录》2

β-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

新增

2025623

12

《目录》

说明

一、本目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化妆品所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原料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,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。

二、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已被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、限用组分或者准用组分管理的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规定,选择使用符合法律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原料。

三、本目录所列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与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tn)名称/英文名称,参考《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(2010年版)》与美国个人护理品协会(PCPC)编撰的《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2018版)》,同一原料使用了不同版本INCI名称的,使用时需予以说明。目录“INCI名称/英文名称栏中,斜体字的表示为英文名称。

四、本目录中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,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。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//茎提取物某某植物花//藤提取物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,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。

五、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“*”的原料,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,使用时应注明其具体原料的名称,使用的具体原料未收载于本目录时,应提供该具体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。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: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;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/备案信息、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。

六、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“**”的原料,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,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,并提供该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。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: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;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/备案信息、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。

七、一个序号后列出了两个名称的,表示为同一原料,使用时应选择INCI收录或以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命名的植物原料名称,不建议使用已标注为曾用名的名称。

八、本目录载明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,可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(简化版)的证据类型,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类型正确使用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,只有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的原料,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产品信息使用。

九、对目录未提供最高历史使用量的原料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可按照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》要求,提供相应的材料作为评估证据,或者按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,确保原料的使用安全。

一、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分为两个清单管理。其中,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、销售的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。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,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。

二、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如被列为化妆品禁用原料、限用原料或者准用原料管理的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规定选择使用该原料。

三、本目录“INCI名称/英文名称栏中,斜体字表示为英文名称。

四、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中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,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。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//茎提取物某某植物花//藤提取物形式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,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。

五、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“*”的原料,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,使用时应注明其具体原料的名称,使用的具体原料未收载于本目录时,应提供该具体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。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: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;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/备案信息、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。

六、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“**”的原料,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,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,并提供该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。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: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;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/备案信息、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。

七、一个序号后列出了两个名称的,表示为同一原料,使用时应选择INCI收录或以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命名的植物原料名称,不建议使用已标注为曾用名的名称。

2025623

13

《目录》

项目:淋洗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%)、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%

删除项目

2025623

14

《目录》0004200043017770177802311027050302203122033390467805044050450504605047053020677607737

备注:拟调整为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成分
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原料

2025623

15

《目录》00019000200002100022000300004500046000710007700397004070040800415004160201802099030880321703271033000432804535052180521905220052210522205428061490624206815073850826308667
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组分

备注: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禁用原料

202562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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